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138號
- 聲請人
- 順謚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13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3日 │21,3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002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3日 │18,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003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20,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004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525,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005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103,2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006 │順謚輪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12月15日│9,2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陳慶│行股份有限│ │ │ │ ││ │舜 │公司南勢角│ │ │ │ ││ │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