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樹欣律師
- 被告
- 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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