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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17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1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即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謹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甲○○為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美商通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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