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05號聲 請 人 甲○○(即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錸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2月7 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後經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今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甲○○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