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利害關係人 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 上一人監護人
-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相對人甲○○(男、民國6年1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 3月罹患腦中風合併失智症,現況無處理事務之能力,業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因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其胞弟朱晉生一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長子丙○○、姪子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93禁字第186 號民事裁定影本、同意書5 紙、聲明書2 紙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己○○係禁治產人甲○○之配偶,前曾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186 號裁定在案,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禁治產人甲○○僅餘其胞弟朱晉生為其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此經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己○○到院供述屬實,並經證人即兩造子女丙○○到庭證述無訛(分見本院95年7 月27日、同年8 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是故,禁治產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有一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丙○○、戊○、乙○、丁○等四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該等四人亦均表示同意。從而,本院綜上事證,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545巷22弄28號
戊 ○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337巷3號4樓
乙 ○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18巷48號3樓
丁 ○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347巷121弄12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