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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1號

原告
振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台中縣大里市○○里○○路48號1 樓,且兩造委託契約書第20條亦合意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契約書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各1 件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及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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