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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原告
萬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麗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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