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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複代理人
曾郁智律師
被告
乙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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