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郁智律師
- 被告
- 乙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2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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