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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
皇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鐵元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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