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