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告
- 柏漢國際創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涉訟,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在卷可憑,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