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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被告
龍家滷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財
訴訟代理人
李宜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龍家滷味食品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龍家滷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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