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上 訴 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宏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