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上 訴 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宏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10月6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