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世貴黃若美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5號

抗告人
萬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以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7日本院95年度司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公司之負責人甲○○與相對人之父鄭光烈、叔叔鄭光燦均係表兄弟之親戚關係,惟因鄭光烈不幸過世,相對人先後向抗告人公司負責人甲○○、監察人鄭光燦表示欲退出公司經營,渠等均同意其要求,並告知聯合會計事務所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相對人查帳,詎相對人竟昧於事實,反捏指渠等以其他事由規避,或未據實以告,甚或不予理會,且相對人未能具體陳述事證,僅以多項籠統理由主張,而原裁定竟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為抗告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95年3 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533586680 號函、抗告人公司之股東名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原法院查閱無訛,復為抗告人所不爭執,相對人資格既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前開裁定意旨,原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稱已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相對人查帳,並無原裁定所載相對人欲查看抗告人公司內部章程、簿冊、帳務而遭拒之情事,然此抗辯並無礙於相對人基於股東身分提出本件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