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64號
- 聲請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壬○○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 關係人
- 立順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關係人
- 辛○○
- 關係人
- 己○○
- 關係人
- 戊○○
- 關係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葉陳淑清、立順紙品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2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壬○○繼承、民國95年3 月20日部分贈與予丁○○、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10,34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往來客戶明細表、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