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6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645號
- 聲請人
-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丁○○
- 關係人
- 僑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前於民國84年4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僑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6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聲請人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858,26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移轉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