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0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鄧宜菁律師 被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謝智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12日下午4 時30 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