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乙○○(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破產。
選任甲○○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負債務分別為積欠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2,078,300 餘元、「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21,840,000元、「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4,000,000元,合計105,404,000 元之債務,其資產則為681,000 元。依此,聲請人債務已超過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並有法定宣告破產之原因,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陳報之資產及負債狀況資料後,認聲請人目前之資產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股票淨值估為572,000 元、福斯廠牌自用轎車1 輛(車號G8─3595),現值估為108,000 元,資產共計為680,000 元;聲請人目前之負債據其本人及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則有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債務263,956,317 元、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債務21,840,000元、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債務14,000,000元,負債共計為299,796,317 元。綜上,聲請人之負債總額顯已超過資產,且其資產價值並無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故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