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耕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破產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汐止市○○○路○ 段96號12樓,依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有公司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足憑,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