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速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速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速億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9 月12日業已解散,因公司董事許世錦、陳時鼎均已辭任,董事僅餘董事長甲○○○一人,故由甲○○○代表速億公司,合先敘明。又速億公司目前已無資產,卻負債新台幣(下同〕1,122,264 元,有資產負債表可證,足認速億公司之負債顯然超過資產,且無法支付多數債權人之金錢債務,有准予宣告破產之必要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倘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即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
三、查速億公司除負債外並無任何資產,為聲請人自陳在卷(見聲請狀及陳報狀),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既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顯無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之可能,是本件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