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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7號

聲請人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賴建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關係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截至民國95年6 月13日止,財產狀況為:資產計有現金、銀行存款、退休金提撥準備金、應收帳款及土地廠房等,計約新台幣(下同)67,595,852元,但積欠員工之薪資、遣散費用、勞保費用、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費用、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及銀行借款等,合計148,340,156 元,總計聲請人截至95年6 月13日止之財產狀況為負債80,744,304元。聲請人確有支付不能、債務超過不法清償應宣告破產之情,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5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長應即代表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此觀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及第211 條第2 項之規定甚明。而現行公司法,為貫徹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就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機關之規定,係採董事集體執行制,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均由董事會決定之(參見公司法第202 條),對外則由董事會所選任之董事長代表公司(參見同法第208 條第2 項),董事並無單獨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職權(台灣高等法院80年度抗字第1182號裁定亦同此意旨)。查依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除董事長徐瑞庚外,另置有董事鄭澤鴻、甲○○○、廖李吟芳及林振國4 名,則聲請人公司對外自應以徐瑞庚為法定代理人,其以甲○○○為公司董事,亦有代表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之權限云云,揆諸前開說明,已有誤會,不足採取。

四、聲請人雖又主張其公司董事長徐瑞庚及執行業務董事林振國早於94年10月29日利用假日夜晚將公司內部重要設備、資料搬遷一空後銷蹤匿跡,其餘非執行業務董事鄭澤鴻、甲○○○及廖李吟芳為處理公司之法律關係,並依民法第35條及公司法第211 條第2 、3 項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推由甲○○○為代表公司之人聲請破產云云,惟查,

⒈按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雖定有明文。惟此係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董事長代理人之產生所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其公司董事長徐瑞庚有何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並其餘董事鄭澤鴻、甲○○○及廖李吟芳有共推甲○○○為代理人等情,均未舉證以為證明,且聲請人公司除徐瑞庚、鄭澤鴻、甲○○○、廖李吟芳4 名董事外,另有董事林振國1名,甲○○○僅經鄭澤鴻、甲○○○及廖李吟芳3 名董事之互推,於法亦有未合。則甲○○○自無從依上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之規定,取得代表聲請人公司之權限。

⒉又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民法第35條亦明文規定。上開公司法第211 條第2 項規定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與民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其「董事會」或「董事」,係指就公司或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公司或法人之董事而言,非謂董事會或董事即當然有代表公司之權,而得逕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為破產宣告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既未舉證證明甲○○○有何代表權限,有如前述,則其以甲○○○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五、綜上,聲請人以甲○○○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但並未舉證證明甲○○○有何代表公司之權限,經本院就此於94年9 月14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以徐瑞庚為法定代理人或甲○○○得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聲請人仍未補正完足,有如前述,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合法,爰予裁定駁回。

六、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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