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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抗告人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甲○○

            樓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

第1539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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