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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古秋菊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抗 告 人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乙○○ 抗 告 人 甲○○ 樓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1539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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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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