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抗 告 人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乙○○ 抗 告 人 甲○○ 樓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1539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