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398號
- 抗告人
-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乙○○
- 抗告人
- 甲○○
樓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
第1539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