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0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092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及相對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及相對人「己○○ (原名丁○○)」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