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0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092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及相對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智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及相對人「己○○ (原名丁○○)」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