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84號
- 聲請人
- 君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鋐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片語■(付款地-非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片語■(票數)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列舉式■非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