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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84號

聲請人
君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鋐揚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簽發支票2 張,詳如附表所示,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查聲請人係依票據法第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00 條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卷內所附卻為「支票」,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支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2384號│├──┬──────┬─────┬──────┬────┬───┤│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註 ││ │ │(新台幣)│ │ │ │├──┼──────┼─────┼──────┼────┼───┤│001 │94年11月5日 │400,000元 │94年11月5日 │0000000 │全駁 │├──┼──────┼─────┼──────┼────┼───┤│002 │94年10月5日 │500,000元 │94年11月17日│0000000 │全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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