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7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722號
- 聲請人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裕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以台北縣新莊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6722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0年12月26日 │3,388,304元 │95年2月16日 │95年2月17日 │0000000 │ │ ├───┼─────────┼─────────┼───────────┼────────────┼──────────┼───┤ │002 │90年12月26日 │1,694,152元 │95年2月16日 │95年2月17日 │0000000 │ │ ├───┼─────────┼─────────┼───────────┼────────────┼──────────┼───┤ │003 │92年1月24日 │24,000,000元 │95年2月16日 │95年2月17日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