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毅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95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5年10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