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1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簡聲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勝逢即崧泰水電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依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北縣警新刑字第0950046947號函,查相對人現居住於彰化縣大村鄉○○村○○路11之12號,故其居所並無不明,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