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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13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簡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鷺江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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