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福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律師 相 對 人 上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零伍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九00七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仲訴字第一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仲裁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9007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仲訴字第1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仲裁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