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博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祥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0681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681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本院三重簡易庭以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7號事件受理在案,並因本院三重簡易庭認相對人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於95年1 月24日以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7號裁定將上開事件移轉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