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0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食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5年度執全字助丑第665號假扣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新臺幣1,200,000元及執行費9,600 元之範圍內,收取第三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保證金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聲請人清償,由於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如相對人所述,且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免兩造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394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5年5 月24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等,由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50號給付貨款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