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月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擔保金新臺幣「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肆萬參仟元」;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八二八號」
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五四九七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