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2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恆益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4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900│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10,900│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