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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0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印度商金喜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eSYs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理人
沛提.香卓 (Pr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其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345,037 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8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95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為此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80號提存書、本院95年度訴字第595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3日所為之95年度裁全字第2375號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27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查,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95 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 124,926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該判決並於95年8 月15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閱該訴訟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其本案請求全部已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再行請求裁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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