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7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榮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宜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譚佳律」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