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 容原名黃秀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地基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江文邦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黃容(原名黃秀花)」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容(原名黃秀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