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超感度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丁○○於聲請人對超感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死亡(93年12月19日死亡),被告公司復查無其餘董事,亦未由股東互推一人為代理人,致被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被告公司之股東丁○○為被告公司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