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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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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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假扣押裁定,並以之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且查封聲請人名下之財產,惟查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5年3 月2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0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