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捷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發給94年度執全字第6524號執行命令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10824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以同一原因事實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由本院以95年度重勞調第5 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