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利陽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