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承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