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