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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吳佳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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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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