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25號
- 原告
- 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