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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請人
富億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億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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