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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035,7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僅繳納11,494元,尚不足29,5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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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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