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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紘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簽立之借據第6 條之 (7)及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明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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