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紘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簽立之借據第6 條之 (7)及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明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