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7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被告
- 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名稱為「鈦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 月14日更名登記為「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91年6 月10日上午10時所召集之股東會,選定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並於同日下午2 時召開董事會,選任原告為董事長,實則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並未依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均未出席參與會議,上開會議記錄顯屬偽造,原告雖於92年1 月21日辭去董事長職務,然自94年6 月10日起至辭去職務之間,原告形式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因被告公司涉嫌違法逃漏稅捐及滯納勞保費用,原告遭限制出境,並受刑事偵查訴追,因此,原告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爰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91年6 月10日上午10時臨時股東會選任有關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之決議暨91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董事會選任原告為董事長之決議不成立等語。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確實未召開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1、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6 月10日所召開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被告並未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原告訴人訴請確認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自難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2、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均由訴外人甲○○所製作,於訴外人甲○○被訴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中,原告於偵查中陳述並未實際參與被告公司之經營,然被告公司之籌備及登記事宜,均同意交由甲○○處理,原告顯有概括授權甲○○籌備公司及辦理變更登記事宜,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雖非原告所為,原告既已默示授權訴外人甲○○於上開會議記錄內簽名,核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文書之情形有間,從而,訴外人甲○○並未涉嫌偽造文書罪嫌,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從而,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均經原告概括授權甲○○簽名,原告當然知悉成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從而,原告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