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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被告
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名稱為「鈦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 月14日更名登記為「台灣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91年6 月10日上午10時所召集之股東會,選定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並於同日下午2 時召開董事會,選任原告為董事長,實則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並未依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均未出席參與會議,上開會議記錄顯屬偽造,原告雖於92年1 月21日辭去董事長職務,然自94年6 月10日起至辭去職務之間,原告形式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因被告公司涉嫌違法逃漏稅捐及滯納勞保費用,原告遭限制出境,並受刑事偵查訴追,因此,原告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爰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91年6 月10日上午10時臨時股東會選任有關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之決議暨91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董事會選任原告為董事長之決議不成立等語。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確實未召開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1、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若被告對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自始無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尚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6 月10日所召開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被告並未爭執,即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原告訴人訴請確認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自難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2、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均由訴外人甲○○所製作,於訴外人甲○○被訴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中,原告於偵查中陳述並未實際參與被告公司之經營,然被告公司之籌備及登記事宜,均同意交由甲○○處理,原告顯有概括授權甲○○籌備公司及辦理變更登記事宜,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雖非原告所為,原告既已默示授權訴外人甲○○於上開會議記錄內簽名,核與刑法第210 條偽造文書之情形有間,從而,訴外人甲○○並未涉嫌偽造文書罪嫌,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從而,上開股東會及董事會,均經原告概括授權甲○○簽名,原告當然知悉成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從而,原告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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