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 告 天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芳